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家装企业资质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五条 从事家装活动的企业应取得《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家装活动。
家装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六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家装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筑装饰协(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家装企业的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暂未成立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市、县,由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商定有关事宜。
第七条 自愿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通讯方式,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八条 资质分别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及暂定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 家装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高级设计师职称。企业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25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6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以上职称。企业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3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1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以上职称。企业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1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1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四)暂定级企业资质标准除对业绩无要求外,其余同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第十条 承担业务范围
1、一级家装企业:可承担各类家装设计与施工项目。
2、二级家装企业: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8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3、三级家装企业: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5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4、暂定级家装企业: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4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核准
第十一条 家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企业所在市级建筑装饰协(学)会提出资质申请。市建筑装饰协(学)会核实初审后,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没有组建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地市,家装企业可直接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资质,并将评审结果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家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简历等复印件;
(四)企业所完成代表性工程的合同、验收资料及产值完成证明;
(五)企业工程管理人员和室内设计、家装施工人员的简历、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岗位证书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八)其它需要证明企业实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合并者,须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备案,企业可使用高一级资质证书承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筑装饰协(学)会要加强对家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许可等家装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每年4—6月份进行年检。对家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家装企业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诚信、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投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资质在动态管理中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二十条 企业遗失《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向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