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第1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2008]133号)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人(【2011】332号)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对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重新明确业务范围的批复》、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冀装学【2011】004号文《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家装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建立绿色、环保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师(以下简称“家装设计师”)是指从事住宅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室内陈设或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家装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家装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初级家装设计师、中级家装设计师、高级家装设计师。
第五条 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在河北省家装行业内进行,为将来我省实行的执业注册室内设计师作前期运行准备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的评审申报,可以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的工作。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6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4)获中级家装设计师资格两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独立完成10项高档住宅室内装饰设计;
(2)独立完成30项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3.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系统掌握家装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家装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家装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5)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装饰行业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
4、能够指导中级家装设计师开展工作。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中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的评审申报,可以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的工作。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4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1年以上;
(4)参加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5)获初级家装设计师两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参与或独立完成5项高档住宅室内装饰设计;
(2)独立完成20项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学)会颁发的奖励。
3.专业理论及著述:
(1)掌握家装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外家装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家装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 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4、能够带领初级家装设计师开展工作。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初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的评审申报,可以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的工作。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参加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2项中档住宅室内装饰设计;
(2)独立完成3—5个小型家装工程装饰设计;
3.专业理论及著述:
(1)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家装装饰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3)熟悉家装装饰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掌握基本技能;
(4)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六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技术岗位资格的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中、高级家装设计师破格申报评审主要条件:
1、高级家装设计师(同时具备下列2条):
(1) 独立或合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
(2)主持完成家装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两项;
(3)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家装设计师(同时具备下列2条):
(1)独立或合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2)主持完成家装作品获市级以上奖励两项或省级以上1项;
(3)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设立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以及没有设立协(学)会地市家装设计师的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地市建筑装饰协(学)会设立本辖区初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资料初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
2、负责本地区初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接受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工作指导。考核评审结果报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备案。
第十条 没有成立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地市:各家装企业直接向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申报。
第十一条 经河北省初、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由河北建筑装饰网公示7天后,合格者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颁发《河北省初、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1、《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申报表》一份,正面免冠近期(小二寸蓝底)相片二张,其中一张贴于“附件一”中的表一;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4、论文、专著,提供原件;
5、家装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6. 家装设计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核验原件、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四条 其他专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申报参加考核评审。
第十五条 培训考试办法和时间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资料,个人要保存好备份文件,申报资料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参加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资格评审标准、程序,保证资格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证书》的,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其证书。并对本人列入诚信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